


何謂明火作業


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01
嚴格落實事前報備要求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的計劃應提前報經船長同意。船長作為明火作業報備主體,應嚴格把好船上作業安全關。
在港內水域進行明火作業的,船長或其委托人應提前24小時向作業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對緊急維修等特殊情況,可在作業前2小時進行書面報備。如遇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時,船舶不得進行港內安全作業,并于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02
作業設備要求

明火作業的設備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使用前,應確認設備技術狀態良好。例如隔熱服、防護眼鏡是否完好,電焊機、電線是否漏電,氧氣鋼瓶、乙炔鋼瓶等是否存在氣體泄漏情況等。

03
人員資質要求

動火人員應持有相關主管機關簽發的資格證書。明火作業時,應安排監護人員,由對船舶結構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業安全知識的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及周圍區域進行監護。
04
測爆要求

作業場所可能產生或積聚可燃氣體、粉塵的,如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區域,應經相關主管機關檢驗并取得其簽發的“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05
作業環境與防范措施

作業開始前,對可能產生或積聚可燃氣體、粉塵或裝卸、儲存易燃易爆貨物、物品的開敞甲板危險區域,應對以作業點為中心、15m為半徑、向上2m、向下至平臺或甲板的柱形空間進行安全排查;其他開敞甲板非危險區域,則對以作業點為中心、10m為半徑、向上2m、向下至平臺或甲板的柱形空間區域進行安全排查。如作業點在艙內,屬于危險區域艙內的,應對整個艙室及其相鄰艙室進行安全排查;屬于非危險區域艙室的,則對以作業點為中心、5m為半徑的空間區域進行安全排查,確保作業環境適合明火安全作業。
作業現場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作業面的反面和周圍)。拆除作業現場內有影響的電纜或切除其電源并對其安全遮蓋。要了解作業環境內船舶防火分隔要求,并采取足夠有效的安全措施。備妥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確保處于隨時可用狀態,同時應有防止火花擴散的安全措施。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應在4h以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有影響場所的可燃氣體濃度進行監測。
06
作業結束后的安全

作業完畢,應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監護人員方可撤離。為防止復燃,監護人員撤離后,船上值班人員應定時對作業處所進行巡檢。